JNTY体育-为索取债务六男子非法拘禁债务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4-07-27 作者:JNTY体育
本网讯(黄朝实)为索取债务六男人不法拘禁债务人。近日,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平易近查察院提起公诉,隆林县人平易近法院经审理后以不法拘禁罪判处黄济朋等6人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二年零三个月致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和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等不等徒刑。 经审理查明,王日点(在逃)为向被害人陈锋索取债务,在2014年3月11日将陈锋带至隆林县生成桥镇隆中兴宾馆不法拘禁,并由被告人王仕龙(王桃龙)、王仕龙(1989年诞生)、李春城三人看管至2014年3月15日。2013年3月15日因陈锋逃跑未遂被被告人王仕龙(王桃龙)和王仕龙(1989年诞生)殴打,轰动了该宾馆老板,王日点便将陈锋带到隆林县城华瑞宾馆拘禁,被告人王仕龙(王桃龙)等三人不再帮忙王日点看管被害人陈锋。2014年3月19日,因陈锋还欠张小荣(另案处置)的债务,王日点便将陈锋转交给张小荣,由张小荣将陈锋前后拘禁在隆林县新州镇吉祥宾馆、成飞宾馆、张小荣在本县环城路创办的一泊车场内。2014年3月24日,张小荣经由过程杨通廷(别名杨刚,另案处置)放置被告人黄济朋、韦成前看管被害人陈锋,2014年4月2日又放置被告人韦汉业与被告人黄济朋、韦成前一路对被害人陈锋进行看管,直至2014年4月22日公安平易近警将陈锋成功解救。案发后,六被告人获得被害人陈锋的体谅。 另查明,被告人王仕龙(王桃龙)因犯偷盗罪,2012年10月26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20 000元,在2012年5月12日被羁押,同年11月6日释放。被告人王仕龙(1989年诞生)因犯居心危险罪,2009年7月13日被本院判处管束一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仕龙(王桃龙)、黄济朋、韦成前、韦汉业、王仕龙(1989年诞生)、李春城不法拘禁他人,褫夺他人人身自由,六被告人的行动均已组成不法拘禁罪,均应依法惩办。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的犯法事实和罪名成立。六被告人在各自介入的配合犯法中均起首要感化,均系主犯,该当以其所介入的的全数犯法惩罚。被告人王仕龙(王桃龙)、王仕龙(1989年诞生)在不法拘禁他人进程中,殴打被害人,该当从重惩罚。被告人王仕龙(王桃龙)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该当撤消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科罚,遵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划定,决议履行的科罚。六被告人归案后,均能照实供述本身的犯法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惩罚。六被告人获得被害人的体谅,可以酌情从轻惩罚。被告人王仕龙(1989年诞生)、李春城有较着的悔罪表示,没有再犯法的危险,宣布缓刑对所栖身社区没有重年夜不良影响,可以宣布缓刑。被告人李春城所提出其没有殴打被害人的辩白,有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说予以证实,法院予以采用。遵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之划定,判决以下: 1、撤消(2012)隆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仕龙(王桃龙、姚龙)所宣布的缓刑;2、被告人王仕龙(王桃龙、姚龙)犯不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与被告人王仕龙(王桃龙、姚龙)前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20 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20 000元,决议履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20 000元(已缴纳)。3、JNTY����被告人黄济朋犯不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4、被告人韦成前犯不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5、被告人韦汉业犯不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6、被告人王仕龙(1989年诞生)犯不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7、被告人李春城犯不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