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NTY体育-15岁高中生与女友吵架后抢劫路人发泄获刑
发布时间:2024-09-08 作者:JNTY体育
本网讯(唐海奎)身为在校学生,本应好勤学习,每天向上。但是,一在校中学生,与女伴侣打骂后,为了宣泄心中的愁闷情感,居然掳掠独身过路女子。2014年12月4日,四川省营山县人平易近法院一审认定,该名中学生的行动已组成掳掠罪,判处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2000元。 程某是营山县某中学的高中学生,家住营山县消水镇。2014年1月29日,年仅15岁的程某与女伴侣打骂后,心中愁闷感应无处宣泄。下战书六时许,他在营山县消水镇蓬山村2组门坎石电站北面的山坡上,看见独身女性张某独安闲巷子上行走,便从后面将其抱住,采取捂嘴、卡脖子的体例将其挎包抢走。因担忧被人发现,程某将挎包丢至半山腰处的荒僻巷子上。惊魂不决的张某回过神来后,跑到辖区派出所报了警。几天后,程某到其丢包地址找到挎包,将包内一部索尼手机拿回本身利用,然后将挎包扔到半山腰的粪坑里。警方颠末手艺手段,锁定了犯法嫌疑人的行迹,并在2014年2月27日上午,将正在黉舍念书的程某抓获,同日将其刑事拘留。经判定,被抢手机价值448元,警方将该手机发回了受害人。张某得知嫌犯唯一15岁且仍是在校学生时,感应十分受惊,颠末剧烈的思惟斗争,她对程某的行动暗示体谅。 2014年11月27日,查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掳掠罪,向营山县人平易近法院提起公诉。因该案系未成年人犯法,营山法院在2014年12月4日依法不公然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程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和查察机关的量刑定见均无贰言,当庭自愿认罪,暗示还但愿继续回黉舍念书,假如读不成高中的话,读职高也能够。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以不法据有为目标,采取暴力方式就地劫取他人财物,其行动加害了公平易近的人身权力和财富所有权,已组成掳掠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掳掠罪的事实清晰,证据确切、充实,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犯法时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该当从轻或减轻惩罚;被告人程某到案后,能照实供述本身的罪过,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惩罚。被告人程某的行动获得了被害人的体谅,可裁夺从轻惩罚。鉴在被告人程某犯法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示,没有再犯法危险,合适缓刑前提,可对其减轻惩罚,并宣布缓刑。据此,按照被告人程某犯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风险水平,遵照JNTY����《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的相干划定,该院遂在日前当庭作出前述判决。(因本案系未成年人犯法,文中人物利用了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