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诉讼中鉴定结论的应对
发布时间:2021.06.18点击次数:799
吴灿江 郑伟男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某园艺中心承包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绿化景观工程项目,因工程质量问题,园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迟迟不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开发公司据此拒绝支付170万工程款,遂产生纠纷,交房在即,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园艺中心支付工程迟延交付的违约金并解除合同,诉讼工程中,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园艺中心不同意鉴定,后由法院委托鉴定,并由某科学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书。
争议焦点:
园艺中心代理律师认为,科学鉴定中心没有绿化工程鉴定资质,鉴定方法适用不正确等,鉴定书不符合合法证据构成要件,法院不应采信鉴定书中鉴定结论。
房地产开发公司律师认为,鉴定结论是法院通过合法程序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程序,鉴定方法并无不当,园艺中心提出异议但没有申请重新鉴定,根据《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应推定园艺中心认可了鉴定结论,法院应依法采纳。
法官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法院对鉴定书的审查仅限于对鉴定书真实性进行审查,法院不对专业性问题的鉴定结论作出评判,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当事人双方均有权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最终,法院采信了鉴定书中的鉴定结论。
律师评析:
我们受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了上述案件,现就鉴定结论涉及的法律问题总结如下:
一、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一定要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吗?
《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了异议,并提出了相关证据,但如果不申请重新鉴定,则该“鉴定结论”将被采信。究其原因,法官不愿也不能充当专业鉴定人员,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法官一般要求交由专业鉴定人员解决,即提示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如果有异议的当事人不申请重新鉴定,法官直接认定鉴定结论的有效性。
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定,对没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应无须申请重新鉴定,《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即无论当事人协商确定还是法院的指定,必须要求鉴定机构有鉴定资格,没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无权就争议问题进行鉴定,其出具的鉴定结论根本就不具有科学性,法院可以直接不予采信。另外,该鉴定结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合法形式,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对鉴定的程序、依据、手段、及其他专业知识等专门性问题提出异议的,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当申请重新鉴定,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二、庭审前,如何应对“鉴定结论”草案。
正式鉴定结论出来之前,鉴定机构一般会将鉴定结论草案提交法院,并由法院转交给争议当事人,当事人收到草案后,有的发现异议并有相关证据后并不是直接反馈异议给鉴定机构,而是准备在法庭上给对方当事人及鉴定机构来个措手不及,让对方“好看”,这样就会丧失推翻鉴定结论良机。
我们认为,收到鉴定结论草案后,应及时将相关异议提出并将相关证据、法律依据等提交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将会重视该异议,并对鉴定结论、方法等做相应调整,以便符合法律规定,尊重事实,避免其鉴定结论因重新鉴定被推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我们的多年执业过程中,我们代理的多起需要鉴定案件,在我们提出异议后,很多都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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