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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27点击次数:272
公安部: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全面清理不合理罚款
公安部最新下发《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全面清理不合理罚款事项以及与行政处罚法不符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一事不再罚”、部门间执法协助、行刑衔接、委托实施处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定。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时,要严格遵守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合理设定罚款数额,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实施惩戒的,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以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的名义变相设定,规避行政处罚设定的要求。严格落实两名或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实施公安行政处罚的要求,严禁警务辅助人员违规参与执法办案。
严禁违法要求当事人承担或分摊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费用,严禁交由市场主体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并由市场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罚款。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整改纠正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交通信号不规范、审核录入不严格、告知提示不到位、群众意见不重视等突出问题,规范非现场执法的取证、审核、录入、告知、处罚、救济流程,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
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等告知当事人,且不得因其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将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作为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法新纳入听证范围的“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责令关闭”等处罚,要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请其在公安机关告知后5日内提出申请。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时,也要依法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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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严禁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以终本执行方式结案
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全国法院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建章立制成果新闻通报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执行案款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全面推行“一案一账号”管理模式,在相关法律文书中一旦明确接受执行案款账户的,执行人员不得要求被执行人将案款打入指定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同时配套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收发的通知》,对案款收发节点、程序等予以规范,从源头上彻底解决款项混同、边清边积顽疾。
与此同时,上述《意见》还重申严禁超标的查封、乱查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需要查封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相关部门以不动产登记在同一权利证书下为由提出不能办理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在对不动产进行整体查封后,经被执行人申请,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有多种财产的,选择对当事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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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统一执行股权的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1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解决执行实践中,股权冻结规则不明确、评估难、反规避执行难等问题。《规定》明确:冻结股权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公司登记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股权冻结自在公示系统公示时发生法律效力。多个人民法院冻结同一股权的,以在公示系统先办理公示的为在先冻结。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等部门调取相关材料,也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公司提供。同时,为解决实践中有些公司高管、控股股东控制相关材料拒不提供的问题,明确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他们提供。相关主体拒不提供的,不仅可以强制提取,而且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为确保评估机构准确评估公司价值并依此确定被执行人股权价值,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在评估机构无法出具评估报告时,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股权实际情况进行“无底价拍卖”,但起拍价要适当高于执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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