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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网购合同中在途商品风险负担问题

发布时间:2021.06.18点击次数:1297

      双十一“剁手”结束,疯狂收包裹模式便随之开启。而有时会遇到网购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毁损甚至是灭失的情况,此风险应该由谁承担呢?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
       第一,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允许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
       第二,当事人无特殊约定的,风险负担一般随交付而转移,即交付前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三,标的物需要运输,且未约定明确交付地点的,则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除了线上交易,线下取货模式外,网购商品一般需要运输,且买卖双方往往会约定明确的收货地点,故在途运输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一般自买家收货时转移给买方。但各网购平台也有自己的平台协议规定,消费者需注意。
 
京东、天猫、淘宝等平台
       京东网《京东商城规则之卖家发货与签收规范》规定:“商品毁损、灭失等的风险自收货人签收商品后由卖家转移给收货人。”
       天猫、淘宝网《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中规定:“货物风险的转移:除非法律规定或者交易双方另有约定,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交付(收货人签收)之前由发货人承担,交付(收货人签收)之后由收货人承担;在承运人责任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发货人向承运人追偿不影响交易纠纷的处理,发货人应依照本规则承担相应损失。”
       可以推断,在京东、天猫和淘宝平台购物,货物运输途中商品的损毁、灭失风险由卖家承担。
 

苏宁易购、当当网等平台
       苏宁易购《苏宁易购会员章程》中规定:“……您必须准确地填写自己的真实姓名、送货地址及联系方式。因如下情况造成订单延迟或无法配送等,商家不会承担迟延配送的责任,并保留单方取消订单的权利 :……(3)情势变更因素;(4)不可抗力,例如:自然灾害、交通戒严、罢工、骚乱、政府行为、突发战争等。” 
       当当网《当当交易条款 》规定:“……因如下情况造成订单延迟或无法配送等,当当将无法承担迟延配送的责任:……3)不可抗力,例如:自然灾害、交通戒严、罢工、骚乱、政府行为、突发战争等。”
       由此可知,苏宁易购和当当网这两家平台货物运输途中商品的损毁、灭失风险由卖家承担。 

亚马逊、唯品会等平台
       唯品会《唯品会服务条款》第10条规定:“……您确认并同意一旦唯品会或者品牌供应商向运输代理服务公司交付你订购的商品,意味着您与提供运输代理服务公司签订了运输代理协议,形成了运输代理合同法律关系;相关商品灭失及毁损风险自商品交付至运输代理服务公司起转移给您。” 
       亚马逊《所有权与风险转移》中规定:“客户自亚马逊购买商品的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自货物离开配送中心后转移给客户。”
       根据亚马逊和唯品会平台协议,货物运输途中商品的损毁、灭失风险由买家承担。 
 
 
       消费者在网购时通常不会查阅各个网购平台的服务协议,这是否意味着在亚马逊和唯品会等网站购买的商品在运输途中发生损毁、灭失的风险就当然由消费者承担呢?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即使部分网购平台协议规定在途商品的风险负担由买方承担,消费者也可以上述法律规定主张该条款无效。但如果对方能够举证证明其已 “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则消费者的主张可能难以实现。
笔者提醒,在“11.11”,“12.12”,“6.18”等货物毁损、灭失高发期、如所购商品价值较大或易损等,消费者最好能够事先了解清楚购物平台关于风险负担问题是如何约定的,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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