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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 防疫期间有关工伤认定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1.06.18点击次数:372

       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下称“人社部函[2020]11号文”),其中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人社部函[2020]11号文”的规定,只有“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才“应认定为工伤”。上述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同于笼统的劳动者,普通劳动者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所引发的有关工伤认定问题亟待明确,现将相关的热点问题进行总结及回复如下

01
认定李文亮医生病逝属于工伤的依据是什么?

2020年2月7日凌晨2点58分,李文亮医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经抢救无效去世。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武汉市人社局)2月7日发布通报称,经武汉市中心医院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人社部函[2020]11号,武汉市人社局作出武人社工险决字(2020)第01000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文亮作为医护人员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不幸感染并经抢救无效去世,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认定为工伤

02
上班时感染新冠病毒属于工伤吗?


2020年2月2日,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文章《转扩!疫情阀控中的9个法律问题,你必须知道!》,其中,第六个法律问题是:“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算工伤吗?”这篇文章提供的解答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20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信”微信公众号在题为《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的文章中,罗列了职工因工作原因感染传染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相关生效案例和裁判规则。除了上述解答,另外有地方法规也将一些情形下职工因工作原因感染疾病认定为工伤。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职工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或者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但在实践中,将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认定工伤需要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染病,这样的因果关系难以判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时多数人并无明显反应,且有7-14日甚至更长时间的潜伏期。待到职工病发确诊时,由于每日在家庭、上下班路途、社会活动场所等等接触不确定的人员太多,难以判断职工究竟是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还是在其他处所被感染,或者被多人感染。职工及单位在举证上均存在难度,工伤保险行政机关也无法查明患病者是否在用人单位被感染。

03
法定假期结束后,员工在家办公期间受伤属于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对于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家办公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单位安排员工在家工作,应当视为根据单位的安排,将员工的工作地点临时由工作单位调整至家中,能否认定为工伤要看受到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若员工确实在家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若员工虽然在家工作,但其受伤是在休息时间,且与工作并无关联,如员工在午间休息时间因做家务发生意外,则对于该类与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均无关联的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04
上班途中感染新冠病毒能认定为工伤吗?


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原则上仅仅在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时才被认定为工伤,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因为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感染场所及原因较多,所以很难认定是否是在单位或者上下班途中被感染。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是不属于工伤的。现受疫情影响,部分地区企业员工已返回办公场所复工,部分地区企业采取的为在家线上办公等灵活方式。除人社部函[2020]11确定的特事特办对象外,其他普通劳动者不论是采取何种办公方式,正如笔者上述所言,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场所及原因难以判断,即使因工作原因感染肺炎能被认定为工伤,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举证等困难。因此,在疫情还未攻克期间,个人做好防护才是关键。1
附:工伤认定有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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